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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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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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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纸报道,某中年男职员因公出差外地。住在宾馆里寂寞难耐。就想办法召来一个二十岁男青年陪他过夜。事先讲妥报酬是400元。第二天早上,男青年突然觉得某职员年龄偏大,自己被他玩弄一夜只得到区区400元,感到吃亏了。于是他提出要加钱。男职员无奈,只得同意。经讨价还价,最终男职员又加付300元。可是,男青年临出门时,又说自己住得远,要求再给100元“打的费”。男职员很是气愤,坚决拒付。两人为此大声争吵。争吵声惊动了宾馆保安。保安上前劝阻。但两人不予理会,继续争吵。保安见状,就喊来警察。警察问清原委后,将两人带到派出所,按“同性卖淫罪”将两人拘留三天,并没收700元”淫款“。
  看了这则新闻,首先我就觉得这个男青年真是咎由自取。给了你700元也可以了。你又不是什么金身玉体,为啥要如此贪得无厌?结果是不但鸡飞蛋打一场空,还要蹲拘留所。太不值得了。另外我又想到,在我国的《刑法通则》中有没有”同性卖淫“这个罪名啊?
发表于 2014-6-11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痴,这是中国啊,需要什么法律啊
发表于 2014-6-11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金钱或物质为目的同性之间的性交易
发表于 2014-6-11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中国,只要你有钱,你就是法律
发表于 2014-6-11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作践,理应加重处罚。
发表于 2014-6-11 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卖淫嫖娼不限于男女之间的,比比黄某某收容半年,拘留三天已经很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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