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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非常色彩

[同志言情] 【原创】落花时节——某检察官的幸福小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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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孙这么优秀的人,怎么可能不和女人在一起。得到大量阳光保佑的才是主流。
发表于 2012-10-6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看jq更的好慢,55
 楼主| 发表于 2012-10-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净化燕鱼 于 2012-10-6 13:13 发表
! d1 J" x$ C. {1 U8 ^4 ~孙这么优秀的人,怎么可能不和女人在一起。得到大量阳光保佑的才是主流。

2 o* Z6 U' C- w( o6 ?$ EG中有很多非常优秀的人啊!
发表于 2012-10-7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请加油,支持你,!!!!!!!!!!!!!!!!!!!!!!!!!!!!!!!!!!!!!!!!!!!!!!! 这就是最大的支持了
发表于 2012-10-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擅离岗位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在抢夺枪支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被告人虽然无法预见被害人抢夺枪支的情况,但是应当预见矛盾激化后,现场秩序的混乱可能造成生命及财产损失,这一严重后果正是与其维护秩序的职责相矛盾的。
0 E+ d9 v: S" d1 N! t$ T    鸣枪行为的合法性与被害人过错仅是罪轻的情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4# zzkirin 的帖子

嘎嘎,终于遇到同行了~~我可以谈下我个人的观点:
8 }1 B3 g4 d. n* I& o一、推断是否“应当预见”应当谨慎,因为以第三方的主观活动为当事人现场行为设定标尺,这个第三方认定的应当,在没有陪审团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自身的一般性或者普适性?存在一定问题。现实中每个办案人员都喜欢将个人观点视为大众的普适性观点,从而来框定某具体情境下是否“应当”预见的问题。, N+ [! |. x) j
二、预见的范围应受到“直接因果关系的”严格限制。只有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导致具体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定罪。间接因果关系涉及范围太广,有违谦抑性。换句话说,行为人不能因为某一疏忽大意,而对发生的所有间接的、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方行为的、扩大的后果负责。
- Q% A" `3 Z* k# R2 S6 i三、具体到本案中,关于行为人是否擅离岗位的问题,行为人系警察,警察的职责系由《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和广泛性。行为人只要在现场处置与具体事件有关的事项,均系履行职责,不受现场指派的具体职责的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2-10-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6# a594608821 的帖子

莫要学上*访啊,嘿嘿。
发表于 2012-10-8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更新啊,555555555
发表于 2012-10-8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的一段铺垫,跟孙节勾搭女人有什么关系吗?期待
发表于 2012-10-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

追了几个月的帖子,就像和我感情一样,有着无数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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