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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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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

[ 本帖最后由 战战兢兢 于 2012-3-23 14:36 编辑 ]
发表于 2012-3-2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好律师帮帮忙辩护一下吧,这个事情应该算是意外情形。死者走好,祝你顺利。
发表于 2012-3-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悲催,医院的手法太毒了吧。
发表于 2012-3-23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也太缺德了吧
发表于 2012-3-2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失杀人,没有LZ说的那么严重要“牢底坐穿”。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种情况,因为是你BF的母亲,属于情节较轻,一般是3年以下。
发表于 2012-3-23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也有责任的吧。
发表于 2012-3-2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战战兢兢 的帖子

实务当中一般不是这么判的,除非查明你BF有意想母亲死,如果没有,那对你BF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医院那是有过失的,也许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赔偿
发表于 2012-3-23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切!输液完了只会是血流出来 不可能空气进入血管
发表于 2012-3-2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是写小说呢, 拜托写小说前把相关知识了解下再编。
发表于 2012-3-23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一句,你BF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哦,要是在国内真有这样的事情,我只能表示怀疑了,现在的输液器的设计几乎不可能有过多的空气进入血管的,就算是真的是空气栓塞,估计医院要负绝大部分责任吧,毕竟病人不专业,医院还告病人家属,真的觉得是匪夷所思,呵呵....我只能对你说的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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