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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再禁止服刑者同性恋 入狱无需抱头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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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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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记者许林贵 崔清新)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22日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说,近年来中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逐步推广注射死刑、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及染发、入狱无需“抱头蹲地”等。

  “监狱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场所,也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需要体现出特有的威严,”冯建仓说,“但是如果监狱机关忽视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尊重也是不可取的。”

  冯建仓说,即使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罪犯,也注意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保障。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安排会见近亲属;在死刑执行方式方面,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的同时也采用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减少痛苦,更能使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冯建仓说,近年来,在监狱的管理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及女犯染发等“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却蕴含着尊重人权的意义,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

  他说,虽然监狱内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不进行干预,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也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他说,国际上大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冯建仓还说,以前服刑人员入狱搜身检查时,有些监狱为体现监狱的威严和保证监管安全,要求每名服刑人员必须抱头蹲在地上,无形之中使服刑人员增加了对监狱干警和服刑改造的恐惧。监狱管理整改后,北京监狱为新收押的服刑人员在待查、待分期间配发小凳子,改变过去“抱头蹲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监狱的文明与人道。

  冯建仓说,保障服刑人员人权,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要树立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理念,要避免对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心理”,譬如检察官习惯用“没有人性”“发泄兽欲”之类的词语来说服法官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在法院判决书中类似对犯罪人非人格化的词句亦很常见。

  他说,针对全国30余万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权培训工作正在逐步开展,由其作为分册主编的一本20多万字的《人权知识监狱人民警察读本》今年10月份即将出版,有望成为监狱系统培训工作人员人权知识的教材。

  “既要完成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国家责任,又要避免对进入矫治场所服刑人员的非人格化,这是一个长期的挑战,”冯建仓说:“监狱工作人员人格意识的培养要长期进行。”

  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同时,中国宪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

  (许林贵 崔清新)
发表于 2011-9-2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

中国越来越进步了!!!
发表于 2011-9-2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监狱就更危险了~~~~
发表于 2011-9-2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啊
发表于 2011-9-2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用?改来改去,换汤不换药。再说了,能落实多少?
发表于 2011-9-2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中国比其他国家来的民主。。。。
发表于 2011-9-2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可以想象监狱成为开放场所..    可以想象许多美直男呗恶1糟蹋了  ...
发表于 2011-9-22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零号男人 的帖子

你说反了,中国还是处于封建集权社会。谢谢~

另外,这个规定根本没有意义,你说不准他就不是了么?应该做的是:不干涉,不歧视 才对!

[ 本帖最后由 猫一样的男子 于 2011-9-22 22:46 编辑 ]
发表于 2011-9-22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入狱要查HIV,入狱后也不会轻易和外面的人接触,现在又不管了,监狱要变成是G的天堂了么?
发表于 2011-9-22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半点实际意义

只是逐步推广,没有说不再禁止。
监狱是同性恋的敏感场所,在人权所剩无几的情况下讨论“开放性取向”,实在可笑。不再明文禁止同性恋,是要给罪犯进行同性恋的余地吗?又甚是要创造条件?给你们开设情侣囚室?全体监狱警察真心祝福你和你“亲爱的囚友”永结同心?可笑。拥有自由之身的我们仍旧需要躲躲闪闪,更何况身陷囹圄权利被剥夺了七七八八的囚犯们?
明文不禁止,可也不会有人当真用实际行动去支持。有些法律法规之所以出现在书本里,也完全是因为需要它出现在那里,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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