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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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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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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标志着第九部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发表于 2015-8-29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不能随便玩直男了,否则会坐牢的。
发表于 2015-8-2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侮辱后面的对象还是妇女,不是他人,难道男的就不会受到侮辱么
发表于 2015-8-2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新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发表于 2015-8-2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好事,每次看见论坛里面那些炫耀迷奸直男的就恶心,那群人就该去坐牢。败坏同志名声。
发表于 2015-8-2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偷摸、迷奸什么的,该收手了

当然,演出来的无所谓
发表于 2015-8-3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明白为什么要把“他人”跟“妇女”分开说,难道妇女不是人?
发表于 2015-8-3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 我觉得我很安全了!!!
发表于 2015-8-31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扒光一个女人的衣服是侮辱构成犯罪  扒光一个男人的衣服不构成犯罪。 猥亵是更严重的侮辱就不分男女了。
发表于 2015-8-31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无罪的,比如一些小受,如果被插入是有罪的,那么女人被插入可以认为是有罪的,所以男人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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