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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马尧海“换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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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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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身陷“换妻”事件,是最近最火的新闻之一。对于这个事情,这次却出现了不同声音。一部分网友认为,马尧海换妻行为伤风败俗,有悖教师的身份。但也有不少网友与马尧海持相同态度。他们认为,马尧海是因为备受生活压力,选择了一种放松的方式,加入换妻俱乐部。马尧海在被起诉之前,并不知晓有换妻就是聚众淫乱,他认为自己的换妻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社会大众,合情合法。的网友不在少数,而国外不少上流社会人士公开进行的各式性体验似乎也为这种性开放的说法带来了合理性。

南京秦淮区法院发给记者下面的“通稿”,再次引发批评。批评者认为,对于这类审理中的案件,既然是不对外公审,就不宜这么公开姓名等做法。

辩护律师说:“什么叫做犯罪?简单的讲,那就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依法当罚。”刑法并没有把马尧海的“换偶”行为规定为犯罪;马尧海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聚众淫乱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只有在公开的场合搞,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他们只是在自己家里搞,对社会没有任何影响,连违法都谈不上,何谈犯罪?”“聚众淫乱,应该和聚众斗殴一样,两帮人,看见人就打,不分对象,那才叫聚众淫乱”。他表示换偶是一种“有感情的自愿的行为”,不能算作是淫乱。

4月8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发给采访南京聚众淫乱案的记者们的“通稿”。全文如下:

4月7日至8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庭审中,检方与马尧海的辩护人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

庭审中,检察院指控,马尧海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涉及的性聚会应该属于私权的范畴,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除马尧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也都作了有罪辩护。

在量刑方面,检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分别量刑: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第一被告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应酌情从重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附录:
被起诉:8女14男。被起诉的22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的“宝宝”(女),年龄最大的则是马尧海(53岁),“70后”有10人;具有大学及研究生学历的有3人,其余多人均为中专、高中及初中;从性别上看,男性有14人,女性有8人。
发表于 2010-4-10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DANG和国家怎么说 我就怎么说
我是顺民··
发表于 2010-4-1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是十一对夫妻换妻呢 原来是14男8女 那他们怎么换啊?
发表于 2010-4-10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奇怪。。哪个30岁小伙把20多岁的老婆跟别人50岁的老婆混一堆玩 不怕自己摸上50岁的袄。。。。
发表于 2010-4-1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记得听到过这么一句话,“国家公权力无权干涉公民个人私生活”我倒觉得都是成年人,在私人场所做什么是自己的自由吧
发表于 2010-4-1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社会太安定和平了,贪官污吏们都洗心革面了,导致公仆们都没事做了才来管这些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银河与网友对话说的很好(选摘)

中国社科院学者李银河是我国研究聚众淫乱罪的专家,她说,国内最早的一次换偶案发生在80年代。90年代后,换偶慢慢变成在社会普遍开来。“据我所知,发达国家都没有聚众淫乱罪。”

李银河说,“马尧海及明天受审的同好们,并不是中国仅有的22名‘换偶’爱好者,光‘幸福村’(国内最大夫妻交友网站)就有36万名注册用户,如果把所有换偶的人都抓起来判刑的话,社会要大乱了。”

李银河认为,马尧海案的意义,是展示了一个“公权力能够干涉私人生活到什么程度”的样本。“人有不同的性倾向,公权力能不能管到这个事情上去?性的表达方式是很多元的,这个界限在于有没有受害人。比如强奸,绝对不可以,但是如果没有受害人,那就是公权力止步的地方,那就是公民自己的隐私了。”

李银河说,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

李银河:我倡导三种性,一是和熟人的性,最好是和配偶;二是不交换体液的,比如说自慰;第三种我倡导“零欲”,从防止性病传播的角度,大家最好都别做。

李银河:我觉得很多参加换偶的人并不是扭曲的,而是很正常。那些网站成千上万个注册会员,难道都是扭曲的吗?有的人就是喜欢这种活动,即使很幸福的家庭也会喜欢这个。而且大量参加这种活动的人的婚姻是很幸福的。

李银河:从法理上看,换偶与聚众淫乱应该是有区别的,不是所有的换偶都应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社会学家或性学家为换偶辩解的观点,大抵出于这样的一个善良基础。两对夫妻,或许婚外情,或许心照不宣,形式上换偶,实质特征仍然为“双重定向越轨”。此种情形科以刑罚,有对当事人私生活干涉之嫌。

李银河:越轨跟换偶还是存在特征上的明显不同,换偶的形式再情投意合、其乐融融,也难免打上淫乱的烙印。现行法律背景下,南京教授换偶案已经走到案涉罪名的极致,判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不出意外。或许经过此事洗礼,包括教授在内的诸被告能重新发现生活中除了别致的性,还有其他有意义的东西,比如大自然新鲜的空气、吃住行不受管束的自由、亲人朋友的关爱。所以,越轨不高尚,换偶绝对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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